宝鸡铁路技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部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技校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如复查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个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天内办理离院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自理),提出病愈复学申请时,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院再次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院按规定进行政审。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院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四条 对复查不符合招生条 件者(如:不符合报考条 件、录取条 件或招生手续等)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院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招生部门确定,并报陕西省劳动厅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回学院,三日内凭学生证和院财务处交费收据到学保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缓交学费手续,否则超过7日即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部分。学业考核由教务处负责,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考核由学保处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教育和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补考后的成绩应加注“补考”字样。
第八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九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按以下规定评定:
1、考试课由教务处组织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20%;
2、考查课由任课教师组织考核,每门课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性测验,测验成绩占该课成绩的70%,平时占30%;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院评定成绩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3、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期末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确定和组织。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某些项目确有困难者,由本人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提前持有关证明,于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减少一次补考机会。无请假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凡替考、代考或第二次作弊者,一律留级,情节恶劣者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操行评定以《学院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项目是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教育和组织纪律性。对学生的操行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写出评语,并按四级制(优良、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出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应责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但不以纪律处分论处。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3、因故不能继续在院学习,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经说服无效者。
4、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留级超过规定次数者。
5、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或连续旷课超过一周者。
6、在学院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未婚先孕者。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确诊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须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须办理退学手续,并申请撤销学籍;
3、退学学生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学生抽烟被发现三次以上者取消评优资格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院察看;(5)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留院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院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院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违反院纪院规,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开除
1、到河边玩耍下河或游泳者;
2、攀爬阳台、晾衣台、楼道栏杆或扶手者;
3、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者,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改正;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撤出,存入学院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将结果通知家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经省劳动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留级规定者,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销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可撤销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三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7学9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