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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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控烟的通知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为营造卫生和谐的校园环境,关爱学院师生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规范教职工、学员、学生日常行为,根据《宝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学院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院公共区域内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烟区域:校园公共区域

包括:各教学楼、学生寝室内、办公室(含会议室)及各楼走廊、校园道路、运动场、东西餐厅、超市等公共场所。

二、禁烟对象:全体教职工、学员、学生、外来人员。

三、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1、各部门要加强对师生“禁烟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三风”建设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建立禁烟的长效机制。

2、学院在校园内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学院通过横幅、广播、网络等形式,开展禁烟宣传;在宣传栏中开辟“禁烟活动”专栏,宣传吸烟的危害性,在校园内开展禁烟宣传。

3、各部门要结合此次“禁烟工作”发出倡议书,在本部门内举办主题鲜明的禁烟活动主题会议。

4、辅导员、班主任要将学院的“禁烟工作”渗透到班级的管理工作中去。辅导员、班主任要利用开班会、早点名、查寝室等形式,积极开展禁烟宣传,具体工作中要抓典型,抓长效。

5、学院将在教学楼、寝室楼等各类学生活动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办公室、会议室均不设烟灰缸。

6、校园各超市、售饭点严禁售卖香烟、打火机。

(二)对违禁者的处罚

1、各部门禁烟工作组负责日常对本辖区内禁烟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2、禁烟领导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禁烟情况抽查,并对检查情况提出对部门的处理建议报禁烟领导小组,由禁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处罚决定。

3、学生违规抽烟的,扣除该学生所在班级考核分0.5分和个人德育素质分10分。

4、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一次,则给予写出书面检查并班级通报批评;

5、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两次以上,则取消该名学生本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团干”“甲等生、乙等生”等评优资格。

6、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两次以上,取消本学年贫困生助学金、困难补助资格。

7、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三次以上,取消本学年贫困生免学费申请资格。

8、经多次批评教育,无法改正的学生,给与自动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学员在公共区域吸烟,第一次给予警告。不听劝阻者,由培训处退回原单位。

10、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教辅人员、外来人员将予以经济处罚。

(三)加强禁烟的检查落实

1、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禁止吸烟。有权要求负责辖区的部门出面制止吸烟者。对不听劝阻、部门制止不利或者打击报复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2、各部门禁烟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日常禁烟检查工作,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处罚考核。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部门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3、学院禁烟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校园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劝阻和处理吸烟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4、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党员、团员是师生中的先进分子,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配合学院积极开展“禁烟活动”。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党员、干部,各级党团组织要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辅导员、班主任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在校园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不准在校园内和学生或学生家长谈话时抽烟,不准在校园内敬烟或接受敬烟。 


宝鸡铁路技师学院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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